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消费者委员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委员会发布调查报告、比较试验结果、投诉分析报告、投诉情况等,应当合法、客观、公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