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经营者、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职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