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修理、加工业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费用及期限等真实情况,不得擅自更换或者损坏零部件、虚列修理项目;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占有或者处置更换下来的旧零部件。

经营者修理电子产品,应当对消费者存贮的电子数据信息进行保密,并提醒消费者进行数据备份,不得丢失、泄露、传播消费者的电子数据信息。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