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第十五条已修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广播、电话、邮购、会议或者讲座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并经消费者确认。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