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恪守社会公德,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等法定证件;采用网络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其电子链接标识;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
(二)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明确标示品名、规格、等级、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
(三)根据商品性能可以当场调试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当场调试,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不得销售未按照国家规定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
(五)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