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古城墙的景观亮化工程不得破坏古城墙的结构和风貌。照明设施应当安全、环保,并与古城墙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