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指导和督促有关法规草案的起草。重点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针对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对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