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法规草案凡涉及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政预算等问题的,应当经省政府协调一致后,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原则上不就上述事项进行沟通协调。

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起草的法规草案,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会签后,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的协调工作及相关事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前,由负责初审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初审后,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按计划拟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省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保证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调研、论证时间。不能按时提交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转入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