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初次统一审议法规草案应当采取逐条审议的方式。对法规草案中的重点、焦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立法调研,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开门立法的实效。强化立法过程中的舆论引导,增强舆论引导的及时性、权威性与公信力、影响力。

法制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在充分沟通协商、对重大问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提出审议结果或者修改情况、修改意见的报告。

法制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各方面意见反馈机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