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法规草案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立法规律,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立法权限;

(二)与上位法相抵触;

(三)设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执法主体的权力与责任不科学、不合理;

(四)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五)其他不符合地方立法要求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