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法规草案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立法规律,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超越立法权限;(二)与上位法相抵触;(三)设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执法主体的权力与责任不科学、不合理;(四)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五)其他不符合地方立法要求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