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建立省人大常委会主管副主任和省政府副省长共同牵头负责立法项目的工作责任制。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省政府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加强对立法项目的组织协调,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督导机制和协调机制,推动立法工作的开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