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围绕本省改革发展大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并重的原则,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政府及其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对立法项目进行立项前论证。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当附有草案文本和简要说明。年度立法计划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再新增或者减少立法项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