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地方立法工作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与改革发展相适应,从本省实际出发,走群众路线,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使地方立法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