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常委会会议初审法规草案时,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规草案基础较差、尚不成熟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搁置或者暂缓审议。

暂缓审议的,由提请审议的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法规草案作出修改完善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