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第二章 采购主体第八条有效州、县(市)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3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