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优先采购质优价廉、提供良好服务的商品和劳务,在同质同价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州内的国家产业政策优先发展和扶持发展的新兴产业的产品。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3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