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州、县(市)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3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