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3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