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构、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的;(三)拒绝审计、监察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四)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3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