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采购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三)开标后与招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四)拒绝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3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