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有效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采购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3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