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有效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3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