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关于政府采购的投诉,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所受理的投诉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3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