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3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