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有效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如下:(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采购活动是否依照采购计划进行;(三)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五)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被检查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3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