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通过协商,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者减少。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十,并不得变更单价。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3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