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集中采购机构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草案、招标人和中标的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草案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定,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收到合同草案后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方可签订正式合同。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3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