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已提交不可撤回的投标书后,退出投标活动或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人不得泄露投标人保证金数额。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