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核,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公开招标应当在州级以上新闻媒体或信息网络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3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