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州、县(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3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