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第三章 采购范围和方式第十二条有效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房屋和设施的购建、改造、维修与租赁;(二)各项设备和办公用品、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的购置、安装、维修与租赁以及燃料的购买;(三)财产保险、会议接待和公文、报表及资料印刷等服务;(四)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3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