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第二章 采购主体第十一条有效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3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