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而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