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而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