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行政审批、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等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定期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承诺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