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