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教育,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和措施,弘扬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