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应当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