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应当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实施监督检查采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随机选派的方式,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同一部门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直接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税收等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检查,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