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情况、行业类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