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撤回、撤销已生效的赋予市场主体权益的行政决定;确因法定事由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撤回,以及非因市场主体原因撤销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进行,并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依法给予市场主体补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