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