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于当地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