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的监测、分析、评价和综合调查等工作,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指导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