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