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给予政策支持。自治州、县(市)气象部门应当为太阳能电站和风电场的勘查、选址、建设、运营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