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由国家有关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

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对论证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可能影响气候变化并直接涉及公众气候环境权益的项目,应当举行气候环境影响听证会或者论证会。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