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自治州、县(市)气象部门应当为太阳能电站和风电场的勘查、选址、建设、运营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