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二)气候资源种类、分布、现状和可开发利用程度;

(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保护范围和重点;

(四)气候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