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气候资源区划,编制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统筹协调全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编制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时,应当与相关行业专项规划充分衔接,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同时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