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工作,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影响气候环境的污染物、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减缓气候变化,改善气候环境。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